民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