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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