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四十一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四十一条 民兵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制定。
民兵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和使用管理,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实施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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