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四十一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四十一条 民兵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制定。民兵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和使用管理,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实施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