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因执行任务需要,按照规定配发给个人的民兵武器、弹药,实行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制度。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式样及使用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