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民兵、学生军事训练所需弹药,由总参谋部规定标准和下达指标,逐级进行分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