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总参谋部批准,民兵为外国人进行军事表演所需弹药,由省军区拨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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