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民兵配合部队执行任务或者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需要动用民兵武器装备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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