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用枪,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提供并负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