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平时启用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经过批准。启用简易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以上军事机关批准;启用新品和长期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省军区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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