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掌握武器装备的民兵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应当由人民武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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