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掌握武器装备的民兵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应当由人民武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