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的军事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