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九条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有牢固的库房、枪柜(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