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高等院校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批准,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提供,由院校负责保管。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