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高等院校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批准,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提供,由院校负责保管。
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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