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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