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第四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第四十一条 严禁将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维修费、民兵武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挪作他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