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第三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第三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分级和转级,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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