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第三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第三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分级和转级,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