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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