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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