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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