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