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