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