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