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