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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