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三条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三条 民族乡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