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二条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二条 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