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八条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八条 民族乡财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
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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