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帮助民族乡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扶持民族乡办好卫生院(所),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医疗保健人员,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积极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