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
第十八条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民族乡应当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搞好优生优育优教,提高人口素质。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帮助民族乡创办广播站、文化馆(站)等文化设施,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保护和继承具有民族特点的优秀...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帮助民族乡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扶持民族乡办好卫生院(所),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医疗保健人员,加强对地方...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民族乡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民族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提供优惠待遇,引进人才参加本乡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派、聘任、轮换等办法...
← 查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