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