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