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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