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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