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