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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