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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