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