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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