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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