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八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