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