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