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

第三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 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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