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