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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