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储存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储存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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