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储存

第四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储存 第四十二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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