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