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勒令中止飞行或者吊销有关证件的处罚;构成犯罪...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的经营人,必须投保该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时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险;如果...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国民用航空局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勒令中止飞行或者吊销有关证件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 查看《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