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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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航空权益,保证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航空权益,保证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中国和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二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中国和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定期飞行,是指不属于定期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飞行。
第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定期飞行,是指不属于定期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飞行。
第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申请和批准程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申请和批准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
第五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输规则,并不得影响定期航班的正常经营。
第五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运输规则,并不得影响定期航班的正常经营。
第六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空勤人员和航空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或技术标准,具备机组人员执照、航空器登记证...
第六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空勤人员和航空器,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条件或技术标准,具备机组人员执照、航空器登记证、航空器...
第七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飞入或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运输业务的不定期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该外国政府签订的航...
第七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飞入或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运输业务的不定期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该外国政府签订的航...
第八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两点之间不定期飞行的运输业务。
第八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两点之间不定期飞行的运输业务。
第九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对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取酬运输业务的不定期飞行,中国方面有权收取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第九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对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取酬运输业务的不定期飞行,中国方面有权收取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第十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不定期民用航空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航空运输企业自主制定。
第十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发的前往外国的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不定期飞行,应当由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优先经营。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除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特准者外,从事非取酬的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只能飞抵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个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不定期民用航空运输的运价、运价条件及其管理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国际运输的不定期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办理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和安全检查等项手续,并按规...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除经中国民用航空局特准者外,从事非取酬的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只能飞抵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个指定地点,并不得...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及其机组成员和所载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运输的不定期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办理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和安全检查等项手续,并按规...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的经营人,必须投保该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时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险;如果...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及其机组成员和所载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勒令中止飞行或者吊销有关证件的处罚;构成犯罪...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的经营人,必须投保该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时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险;如果...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国民用航空局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勒令中止飞行或者吊销有关证件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