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除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特准者外,从事非取酬的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只能飞抵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个指定地点,并不得载运非该航空器的原载人员或者原载货物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也不得将原载人员或者原载货物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